寺院规范化管理必须力行十方丛林制
寺院规范化管理必须力行十方丛林制依法不依人
张智正
要实现寺院规范化管理的首要条件——佛教寺院的定性,必需是名副其实的十方丛林。
只有十方丛林,才可具备寺院的规范。因为非十方丛林的子孙庙,一般是难以遵循传统丛林清规戒律的监督机制,是故难言“规范”二字。子孙道场是末法时期的现象,其任人唯亲的管理模式,最要害的是“依人不依法”,权大于法,庙主一人的独裁处事就是该庙的“法”。所行之事不论如法以否?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不规范的“僧制”以及财务制度等管理方式,可谓弊端重重。论其性质应属于“小集体所有制”或“私有制”,与十方丛林僧团“十方公有制”比较,两者有明显“质”的区别。从大乘佛教的原则根本上分析,子孙庙的性质极其管理模式,也大有违背佛陀原始的教义和精神。
济群法师开示:“无论通过什么方式建成的寺院,都应属于十方所有。个人以任何名义占为已有,都属于盗用常住物,罪过是很严重的。”“依法不依人”是佛教的基本原则;漠然正法,一人说了算的家长制、宗法制、老大式、任人唯亲等有碍佛教事业发展管理模式的子孙庙,其实质即是“依人不依法”。
十方丛林走向子孙化的问题重重,已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如何健全僧制,杜绝十方丛林走向子孙化,子孙化将造成何等危害等等问题,有待十方信众的不断讨论。
佛教寺院是住持三宝的形式体现,是弘法利生,广大信众种植福田的庄严场所,对于造福人类和社会有着深远意义。
太虚大师:“仰止唯佛陀,完成在人格。人成即佛成,是名真现实。”这四句脍炙人口的格言,和“志在整理僧伽制度,行在瑜伽菩萨戒本”的开示,是每位佛教徒修学和建立健全僧伽制度的行持指南。太虚大师德厚流芳,光照人天,是中国近代佛教界的泰斗,新佛教运动的巨擘。大师的言教时时嘉惠后学,应予借鉴,以大师在民国时,曾于逆流中为扫荡教界腐朽,革新佛教,勇猛无畏,一往直前,奋斗不息的“无我”精神,来革除当今教界的时弊。
《瑜伽师地论》云:亲近善士,听闻正法,如理思惟,法随法行。是修学佛法的必然次第。《阿含经》云:“二因二缘,能生正见。多闻多思,多熏多习”。由此可见闻思是怎样地重要!我们应正确认识现阶段中国佛教制度的特殊意义!希望在这现存的各级佛教团体组织中,力求进步,力求僧众与信众的品质提高(品质主要是正信,正知、正见,正行),齐心协力荷担如来的使命,为续佛慧命而共同完成护持正法的责任。竭尽全力促进发展,并实现更符合于佛法的丛林制度!
百丈大智禅师《丛林要则》二十条云:“丛林以无事为兴盛,修行以念佛为稳当,精进以持戒为第一,疾病以减食为良药,烦恼以忍辱为菩提,是非以不辩为解脱,留众以老成为真情,执事以尽力为有功,语言以减少为直截,长幼以慈和为进德,学门以勤习为入门,因果以明白为无过,老死以无常为警策,佛事以精严为切实,待客以至诚为供养,山门以耆旧为庄严,凡事以预立为不劳,处众以谦恭为有礼,遇险以不乱为定力,济物以慈悲为根本”。据“丛林要则”可显现百丈禅师创建丛林之苦心,更体现了一代宗师豁达的胸怀与严谨的修持。中国佛教的丛林制度对中国佛教的健康发展意义深远。
佛教自传入中国至隋唐时,可谓佛教的黄金时期。丛林制度在此时期应运而生,于是就有马祖设丛林,百丈立清规的中国佛教之丛林制度。规范有序的丛林制度,是弘法利生,振兴佛教的首要前提。纵观当今佛教现状以及丛林制度的种种问题,不禁令每位有正知正见的佛教界同仁们无不感慨万分。
佛教寺院是住持三宝的形式体现,是弘法利生,广大信众种植福田的庄严场所,对于造福人类和社会有着深远意义。
祖国医学讲究“治病必求于本”。要振兴佛教的首要前提,要使佛教寺院真正能成为名副其实弘法利生的庄严道场,力行佛教寺院十方制,将是重中之重的关键。诚如太虚大师开示:“中国民族以至中国佛教最大的弱点,则在家族性太深,中国佛教僧寺亦变为一个一个家族,此为中国僧寺没法整兴的症结处,若能医好此病症,中国佛教乃可重振。”
赵朴老在在《中国佛教协会三十年》和《中国佛教协会四十年》的报告中,分别引用古人说 “三十而立”,中国佛教协会有了三十年的阅历,到了而立之年。古人云:四十而不惑 。在中国佛教协会进入不惑之年的时候。
到了2003年,中国佛教协会已进入正式成立后的第五十个头年。按古 人之说,五十为“知天命”之年。时至今日的2008年,已是五十有六矣!中国佛教发展前景如何?当前佛教界的现状能否荷担如来使命?能否弘法利生,续佛慧命?十方丛林走向子孙化的问题重重,弊端重重,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恢复佛教应有的庄严形象,实现正法久住度众生。那么,中国佛教将走向何方?这等等等的问题,乃每位有正知正见的佛教界同仁们所共同关注、思考、忧虑、期盼的大问题。正如朴老所说:“佛教自身建设的好坏是决定中国佛教兴衰存亡的根本内因。自身 建设的重点是以戒为师 , 大力加强建立在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根基上的道风建设 ;自身建设的关键在于培养佛教人才, 提高 四众素质。只有这样,佛教才能保持健康的肌体和活力,续佛慧 命,弘法利生, 庄严国土 , 利乐有情 。”
愿每位有正知、正见的佛弟子们,为力行佛教寺院十方制,齐心协力荷担如来的使命,为续佛慧命而共同完成护持正法久住的责任,需竭尽全力促进佛教弘法利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并实现更符合于佛法的十方丛林制度!
中国佛教制度只有执行十方丛林制度才是振兴佛教的重要举措
中国佛教制度只有执行十方丛林制度
才是振兴佛教的重要举措
破邪显正
张智正
佛教清规
有佛教,有僧伽,就有制度。教制是必须顾全到两千多年前原始的佛制,演变中的祖制,适合现实情况的修正或建立。
汉传、藏传、南传佛教的管理办法,佛教寺院的“共住规约”等等规章制度,均归属于佛教的法制范畴,佛教的法制是毘尼所宣说的。这里面,有道德准绳,有团体法规,有集体生活,有经济制度,有处事辨法。
济群法师开示:“无论通过什么方式建成的寺院,都应属于十方所有。个人以任何名义占为已有,都属于盗用常住物,罪过是很严重的。”此段开示明确指出:“无论通过什么方式建成的佛教寺院,都是属于十方所共有。”济群法师为寺院非常正确之定性“十方”,为丛林制度的制订提出了最根本的方向,值得借鉴,同时也是必遵必行的重大原则。
因为只有十方丛林,才可具备寺院的规范。非十方丛林的子孙庙,一般是难以遵循传统丛林清规戒律的监督机制,是故难言“规范”和“清规”。子孙道场是末法时期的现象,其任人唯亲的管理模式,最要害的是“依人不依法”,权大于法,庙主一人的独裁处事就是该庙的“法”。所行之事不论如法以否?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不规范的“僧制”以及财务制度等管理方式,可谓弊端重重。论其性质应属于“小集体所有制”或“私有制”,与十方丛林僧团“十方公有制”比较,两者有明显“质”的区别。从大乘佛教的原则根本上分析,子孙庙的性质极其管理模式,也大有违背佛陀原始的教义和精神。
诚如太虚大师开示:“中国民族以至中国佛教最大的弱点,则在家族性太深,中国佛教僧寺亦变为一个一个家族,此为中国僧寺没法整兴的症结处,若能医好此病症,中国佛教乃可重振。”
百丈大智禅师《丛林要则》二十条云:“丛林以无事为兴盛,修行以念佛为稳当,精进以持戒为第一,疾病以减食为良药,烦恼以忍辱为菩提,是非以不辩为解脱,留众以老成为真情,执事以尽力为有功,语言以减少为直截,长幼以慈和为进德,学门以勤习为入门,因果以明白为无过,老死以无常为警策,佛事以精严为切实,待客以至诚为供养,山门以耆旧为庄严,凡事以预立为不劳,处众以谦恭为有礼,遇险以不乱为定力,济物以慈悲为根本”。据“丛林要则”可显现百丈禅师创建丛林之苦心,更体现了一代宗师豁达的胸怀与严谨的修持。中国佛教的丛林制度对中国佛教的健康发展意义深远。
道风建设
加强佛教的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组织建设,是振兴中国佛教的具体措施。
以下引用高僧大德们的有关开示,籍以为行持之指南:
正果大和尚开示
已故中国佛协副会长正果大和尚在“人间佛教寄语”一文中指出:“学佛的人只在形式上徒有其名,而自己的生活言行却与佛陀的言教相违背,那不但对己无益,对佛教也是有害的,如极少数的佛教徒在社会上借学佛为名而邪命自活,既沾辱了佛教,又危害国家利益,对这类挂名的佛教徒,最好的办法就是请他们退出教团,以减少佛门的尘垢!”
另有开示:“从三宝上得来的钱,一定要用在三宝上,若拿去俗家,是最大的颠倒邪见。罪过无边,死堕地狱,可畏!可畏!”高僧大德一席话,值得当今佛门之借鉴,同时,也是对一切不如法奉行者的当头棒喝。高僧一席话,为如何加强佛教自身道凤建设指出了明确的方向。
赵公朴老大德开示
已故中国佛协赵朴初会长在《中国佛教协会三十年》报告中指出:“要求佛教徒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划清宗教活动同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的界线,并同打着佛教幌子的坏人坏事做坚决的斗争。”
赵朴初会长在《中国佛教协会四十年》的报告中指出:
在 大 多 数 僧 尼 增 强 信 仰 、 严 肃 道 风 的 基 础 上 , 对 有 些信 仰 淡 化 、 有 悖 僧 律 的 僧 尼 , 经 学 习 愿 意 改 正 继 续 为 僧 者 , 应 按 戒 律 的 规 定 进 行 忏悔 乃 至 重 新 受 戒 ; 对 确 无 悔 改 表 现 者 , 必 须 收 回 衣 钵 戒 牒 , 离 寺 还 俗 。 对 僧 尼 中 个别 严 重 违 犯 戒 规 、 道 风 败 坏 、 屡 教 不 改 者 , 必 须 按 戒 规 的 要 求 收 回 衣 钵 戒 牒 , 摈 出僧 团 。 对 僧 尼 中 极 个 别 为 非 作 歹 、 触 犯 刑 律 者 , 由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在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得 到 贯 彻 执 行 这 一 必 不 可 缺 的 外 缘 具 足 的 情 况 下 ,佛教 自 身 建 设 的 好 坏 是 决 定 中 国 佛 教 兴 衰 存 亡 的 根 本 内 因 。 自 身 建 设 的 重 点 是 以 戒 为师 , 大 力 加 强 建 立 在 具 足 正 信 、 勤 修 三 学 根 基 上 的 道 风 建 设 ; 自 身 建 设 的 关 键 在 于培 养 佛 教 人 才 , 提 高 四 众 素 质 。 只 有 这 样 , 佛 教 才 能 保 持 健 康 的 肌 体 和 活 力 , 续 佛慧 命 , 弘 法 利 生 , 庄 严 国 土 , 利 乐 有 情 。
在 对外 开 放 、 市 场 经 济 的 大 潮 中 , 拜 金 主 义 、 享 乐 主 义 、 极 端 个 人 主 义 腐 朽 思 想 的 泛 起是 难 以 避 免 的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佛 教 界 有 相 当 一 部 分 人 信 仰 淡 化 , 戒 律 松 弛 ; 有 些人 道 风 败 坏 , 结 党 营 私 ,追 名 逐 利 , 奢 侈 享 乐 乃 至 腐 化 堕 落 ; 个 别 寺 院 的 极 少 数 僧人 甚 至 有 违 法 乱 纪 、 刑 事 犯 罪 的 行 为 。 这 种 腐 败 邪 恶 的 风 气 严 重 侵 蚀 着 我 们 佛 教 的肌 体 , 极 大 地 损 害 了 我 们 佛 教 的 形 象 和 声 誉 , 如 果 任 其 蔓 延 , 势 必 葬 送 我 们 的 佛 教事 业 。 如 何 在 改 革 开 放 、 市 场 经 济 的 形 势 下 , 保 持 佛 教 的 清 净 庄 严 和 佛 教 徒 的 正 信正 行 , 从 而 发 挥 佛 教 的 优 势 , 庄 严 国 土 , 利 乐 有 情 , 这 是 当 今 佛 教 界 必 须 解 决 的 重大 课 题 。
加 强 信 仰 建 设 、 道 风 建 设 、 教 制 建 设 , 首 先 是 要 求 寺 院 僧 尼 具 足 正 信 , 勤 修 三学 , 遵 守 戒 规 , 严 肃 道 风 。
大 力 培 养 合 格 僧 才 , 加 强 人 才 建 设 , 是 关 系 中 国 佛 教 命 运 和 走 向 的 头 等 大 事 ,是 我 国 佛 教 事 业 建 设 与 发 展 最 紧 迫 、 最 重 要 的 任 务 。
1986年和1992年,朴老两次主持召开了佛教院校工作座谈会,提出了“全面规划,适当调整,保证重点,协调发展”的方针,规划了高中初三级既相衔接又各有侧重的佛教教育体系,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佛教事业主要任务第一是培养人才,第二是培养人才,第三还是培养人才的历史任务,极大推动了佛教人才培养。
圣辉法师开示
中国佛教协会常务副会长圣辉法师在“中国佛教协会五十年”一文中指出:
培养佛教人才,提高四众素质,对佛教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佛教人才严重匮乏已经成为制约佛教事业健康发展的首要问题。因此,加快人才培养是本会刻不容缓的第一大事。
加强道风建设是佛教自身建设的核心问题。近年来,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负面影响,佛教道风建设面临严峻形势,有不少僧人信仰淡化、戒律松弛、道风不正、金钱至上,甚至少数人为了名利地位不惜拉帮结派、结党营私、贪污腐化、行贿受贿。这种不良风气已经严重腐蚀到僧人队伍,败坏了佛教的形象和声誉,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危及中国佛教的前途与命运。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遏制。各级佛协和寺院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加强道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佛教的正信正行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要继续贯彻执行已故赵朴初会长在《中国佛教协会四十年》报告中提出的“加强佛教的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组织建设”的任务。出家二众要坚定信仰、以戒为师、勤修三学、严肃道风。汉传佛教僧人要坚持独身、素食、僧装,具足威仪,对于违犯戒律、败坏道风者,应视不同情况,给予收回戒牒、迁单离寺、摒出僧团、撤销僧籍等处分。
在寺院管理中,道风建设是核心,人事管理是保障,财产管理是关键。抓住以上三个环节,才能使佛教寺院道风纯正、清净和合,成为弘法利生的基地。
“汉传佛教寺院,都要遵照本会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办法、通则和规定,建立健全两序大众按期推选或礼请住持以及住持到期退位制度;执行住持请职制、僧团羯磨制、十方选贤制。住持请职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要把有较高佛教学识、德才兼备的僧人选到重要岗位上,防止将十方丛林变成子孙庙。”
界诠法师开示
界诠法师在在中国佛学院四十周年校庆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当今佛教界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佛教的自身建设和发展潜伏着的相当深的危机,教内存在混乱状况,都是“相当严重”的。某些地方概而言之有以下三种情形:
(1)寺院杂乱 因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力,有些动机不纯的人混进僧团为非作歹。
(2)僧纪松散 也就是戒律松驰,自由散漫,不重行持,乱赶经忏,自住精舍,不遵佛训,不依僧制。
(3)僧尼怠惰 意志消沉,不务劳作,不预共修,只图个人享受等。”
结语
纵观当今,十方丛林走向子孙化和佛教僧团制度的问题重重,子孙庙所导致的种种弊端,已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再者,教界内普遍存在的“法盲”现象急待纠正!大凡佛教的“法盲”者,是甚难具备正知正见,既无正知正见,也就不可能遵照佛法办事,“法盲”者往往是固执己见,专横独断,目中无法,我行我素,大有“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之趋势。可叹哉!!!可悲乎!!! “加强道风建设,纯洁佛教队伍”是每个佛教徒做到遵纪守法的首要保证。佛教徒在杜绝对佛法“法盲”的同时,更应杜绝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法盲”。不论是佛法或是国家法律法规,只有做到认真学习并深入研究,真正懂法、用法、守法,才不会由于“法盲”而导致违法乱纪,也才能真正做到维护佛教的合法权益。佛教徒应具足正信,深入三藏,谨依佛法,绍隆佛种,续佛慧命。
法盲是振兴佛教的最大障碍,法盲是导致佛教走向衰败的罪魁祸首。
教界中的“法盲”现象是因,导致为不法之徒混入僧团有可乘之机,或为图谋私利而违犯戒规、道风败坏、甚至触犯国家法律走上犯罪道路是果。之所以出现令人难以容忍的种种“法盲”迹象表明:“法盲”之祸害无穷,扫除教界中为数不少的“法盲”现象,以防止寺院利益、形象受损,无疑是迫在眉睫的大事。
当前佛教人才严重匮乏是因,导致十方丛林走向子孙化的问题日益严重是果。所以培养佛教人才已是刻不容缓的头等大事。
圣辉法师开示:“在寺院管理中,道风建设是核心,人事管理是保障,财产管理是关键。抓住以上三个环节,才能使佛教寺院道风纯正、清净和合,成为弘法利生的基地。”在寺院管理中,“法盲”现象大致有如下行为:
一、依人不依法:
寺院管理者有如家族中的长辈,或是企业中的老总,黑社会的老大,一切以我为核心,凡事我说了算,“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我所说的话不论如法以否?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无条件的顺从者,或能阿谀奉承的“奴才”,或图谋私利并能花言巧语为庙主博得欢心者均能留住,或者得到重用;若敢于如法如律,善言相劝或据理力争的“忤逆”者必遭“迁单”,或使出卑劣的手段让你不得不走。
二、财务管理不规范化
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寺院的财务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家的一些相关法规,对宗教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也有明确规定,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参照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然而,在依人不依法的道场,是难以实施规范的财务管理,以“便条”或类似便条无编号的“收款收据”方式,收取布施者的捐款有之;会计出纳两人为直属至亲者有之;不按规范“投标”而为争包修建寺院工程,从中吃“回扣”者有之;漏洞百出,为某些不法之徒提供“乱中取利”的机会。
三、行贿个别有关部门
有的子孙庙为了某些利益,或为个人名利,竟然向个别有关部门行贿,或盲目地答应有关部门的索贿要求。这些人不懂用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一味盲从的违法违戒行为,实在是可悲可叹!!!中国现在已步入规范化的法制社会,如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可以说是建国以来,最为具体完善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对所有宗教界来讲,至关重要。《条例》为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维护佛教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寺院年检、佛协年检或换届等等事情,均可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规办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照章办事、务实求是。”乃每位佛教徒应有的信念,是遵纪守法必须坚持的原则。
四、寺院成为名副其实的经忏道场
佛教寺院是住持三宝的形式体现,是弘法利生,广大信众种植福田的庄严场所,对于造福人类和社会有着深远意义。如今以事经忏为主的寺庙不在少数,能定期举办讲经说法活动的寺院寥寥无几,更有甚者,有的寺庙在举行超荐法会时,强调要求事主在寺内购买纸厝”,并公开在寺内焚烧“纸厝”等纸制品。还“明码实价”地标定各种法事的价格,有的价格之高,令人望而却步。有的做“职业僧人”,出几年家,大赶经忏佛事,在寺内做还不够,寺外那里有请,只要价格谈妥就奔向那里,凡是有钱赚的法事多多益善,或在寺外若人手不够,可与在家人合作法事,钱赚够了就还俗结婚或经商,更令人难以容忍的是,有的还俗结婚生子后,还身着僧装,继续以做法事为职业,赚钱来维持家庭生活。所以太虚大师提倡“整理僧伽制度”势在必行。
戒律中有“不说四众过”之规定,尤其是说僧之过。但对“伪僧”举过,是护持正法,破邪显正,维护佛教尊严的必要举措。并无“涉嫌”谤僧之过。
试想:形形色色的伪僧人,或身着僧装混入佛门为非作歹的“波旬”魔障,或挂名的佛教徒,这些人的行为根本不具备佛门弟子的条件,更无资格称之为“僧”,对这些人也自然不存在“说僧过恶犯重大罪”之嫌。时值末法时期,切不可盲目地只看表面,要明察真伪,凡人凡事应透过现象看本质,为了护持三宝,切实维护佛教尊严和利益的原则问题上,必须以正知正见来明辨是非,要明了“无理智的慈悲是祸害”这一真理,还我佛教本来清静庄严的面貌,这也是护法中必谈之事。
太虚大师说:“志在整理僧伽制度,行在瑜伽菩萨戒本。”的确,一个佛教徒,特别是出家僧众的言行,直接关系到佛教的兴衰存亡,因而谨遵佛制,势在必行。为了佛教的昌盛,凡一切不符合佛法的人与事,原则上必须明辨是非,破邪显正;为维护佛教利益,必须排除弘法利生事业中的种种魔障,使正法得以发扬光大,这即是护持正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为了佛教事业的兴盛,必须以大雄无畏的护法精神,排除护法道路中的一切障碍,破邪显正,光显佛法。护持正法的目的是为了续佛慧命,弘法利生;护持正法工作的好坏是直接关系到佛教兴衰存亡的大问题。佛弟子们,让我们群策群力,共同为护持佛法而努力,祈愿正法久住,普利众生。
笔者乃后学识浅,个人管见参与讨论,难免挂一漏万,错误之处祈望诸方大德开示,有识之士指教。 南无阿彌陀佛 .南无观世音菩萨 .南无十方世界一切诸佛菩萨 南无阿弥陀佛! 南无阿弥陀佛 南无阿弥陀佛 南无阿弥陀佛 。。。。。。
转载:不说僧过之两难境地及其解决
转载:不说僧过之两难境地及其解决孙劲松
本文的缘起
2005年8月,峨眉山一个佛协会长公开发文,诬蔑一位学养深厚的清修僧人是邪教徒和罪犯,并要强行驱逐。此事发生以后,有一些佛教居士义愤填膺,向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展现真相,并帮助清修僧人到法院起诉。最后,那位当权的和尚不得不以佛教协会的名义发文认错。但是认错之后,会长等人并没有诚心忏悔,仍然雇用很多社会闲杂进驻寺庙,逼迫骚扰清修僧人。此事件过程中,居士们的目的是护持三宝、维护正义,但是他们也不断受到“说僧过恶”的指责,因为大小乘佛教的戒律中都有居士不得“说僧过恶”的规定。这让这些护法居士进入一个困境,究竟是做一个好好先生还是做一个正义之士?
一、佛教经论中有关“不说僧过”的记载
“不说僧过”是大小乘佛教的共同规定。在小乘的声闻戒规定:“为大护佛法故。若向白衣说比丘罪恶,则前人于佛法中无信敬心,宁破塔坏像,不向未受具戒人说比丘过恶,若说过罪,则破法身故。(《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第六)
大乘佛教经典中,也对“不说僧过”有所限定。《大方等陀罗尼经》云:“若有菩萨见有比丘畜於妻子,随意说过者,是名犯第三重戒。”《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卷三记载,佛言:“复次大梵!若有依我而出家者,犯戒恶行,内怀腐败,如秽蜗螺,实非沙门,自称沙门;实非梵行,自称梵行;恒为种种烦恼所胜,败坏倾覆。如是苾芻虽破禁戒,行诸恶行,而为一切天、龙、人、非人等,作善知识,示导无量功德伏藏。如是苾芻虽非法器,而剃须发披服袈裟,进止威仪同诸贤圣;因见彼故,无量有情种种善根,皆得生长。又能开示无量有情善趣生天,涅槃正路。是故,依我而出家者,若持戒、若破戒,下至无戒,我尚不许转轮圣王,及余国王诸大臣等,依俗正法以鞭杖等捶拷其身,或闭牢狱,或复呵骂。……如是破戒恶行苾芻,一切白衣皆应守护,恭敬供养;我(佛)终不许诸在家者,以鞭杖等捶拷其身,或闭牢狱,或复呵骂。”在《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中,佛陀还列出了“十非法”,不应在十种情况下率尔呵举破戒比丘。
按照经中所说,为了“大护佛法”,让无量的“有情众生”见僧之表相象庄严而种善根。即使是蓄养妻子、内怀腐败、如秽蜗螺的沙门,在家的白衣居士都不应该“率尔举破”僧人的过恶。《法苑珠林》就记载了一个故事,龙朔三年正月二十五日(公元663年),唐代雍州长安县的一位名叫“高法眼”的人,因为种种过失被抓入地狱,其中他犯了一条“说僧过恶”之罪,被判“受铁犁耕舌一年。”但是他因为有读《法华经》的功德,所以舌头犁不烂,后返回阳间。(见道世编撰《法苑珠林》卷四十六)由此故事可见,佛教中不说僧过的戒律在中国民间已经有了广泛的影响。
对于犯戒之人尚不说过失,对于持戒清静的僧人等等,就更不应该无中生有的造谣生事了。因为这不仅是说僧过恶,同时也是谤法谤僧、诽谤三宝。华严宗第三祖法藏法师(643~712)著有《梵网经菩萨戒本疏》,该书把“说僧过恶”分为六等,从前到后,罪过由重至轻:“一、见地上菩萨为物逆行,谓非而说。二、见三贤菩萨及四果圣人微失而说。三、说自和上、阇梨之过。四、说传法住持人过。五、说同类净戒过。六、说破戒人、无戒人过。此六皆初重次轻,应知。”法藏指出,如果对于初地以上的菩萨为饶益有情、教化众生而示现的方便行为加以评头论足,是犯最重的戒。比如,《维摩诘所说经》中记载的,维摩诘“入诸淫舍示欲之过,入诸酒肆能立其志”,这些都是菩萨方便教化之法,若加诽谤,则犯大罪。对于其他圣贤、师长、同学、同修的细微过失评头论足,也属于犯戒,罪过依次递减。而说“破戒人、无戒人”的罪过,其罪最轻。
二 《涅磐经》的诠释—呵责降伏破戒坏法比丘是僧俗四众应尽的责任
“不过僧过”的根本目的在于“大护佛法”,因为“僧宝”是佛法住世的表相,如果过分宣扬破戒僧人的过恶,就会让众生对于整个佛法失去信心,让有情众生失去断恶行善、求证菩提的愿望,对于佛教整体的发展和僧俗弟子的信仰与修行造成很大的障碍。从一般意义上,“不说僧过”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出家、在家佛教徒应该遵循的。儒家文化之中也有“亲亲相隐”、“为贤者讳”的传统,其用心有相类似处。 但是,当“僧”之过恶在直接危害到“佛法”自身,而又在教团内部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得时候,就会出现一个难题。让居士信众“不说僧过”的目的是“大护佛法”,而居士的沉默又会让佛法被犯戒、无戒僧人肆意破坏。 比如,峨眉山的牛心寺事件中,峨眉山的那位佛教会长发布文件,把一个潜修正法的具戒比丘诬指为 “大肆宣扬邪教,……是寄生于峨眉山佛教的毒瘤。……请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强制驱逐张耀光离寺离山,今后也永不容留。”(参见《峨眉山佛教协会关于牛心寺管理和摒除张耀光的通知(峨佛协[2005]33号文)》) 在此事件中,会长首先犯了“谤僧”之戒、又将该僧人修学的佛教正法骂为“邪教”,又犯下“谤法”之戒。当地政府的宗教主管部门、派出所都支持会长的错误行为,上级佛教协会对此也不闻不问。牛心寺事件无法在佛教界以及主管部门中得到任何形式的解决。如果普通的僧俗四众再保持沉默,那么峨眉山就变成了犯戒、无戒僧人的乐园,变成了所有清修僧人的炼狱。
为了护持佛法、护持清修僧人,各地的热心僧人、居士只能选择公布真相,举呈会长等人的犯戒事实,形成足够的舆论压力。这是无奈之举,但是僧俗之中的正义人士有没有犯“不说僧过”之戒呢?按照佛教的因果律,是否要受罪呢?《大般涅槃经》是大乘佛教的重要经典,唯识宗将此经列为该宗的基本经典。《涅槃经》对于戒律的解说给了我们新的视野。
其一:呵责纠治坏法者是僧俗四众应该尽的责任。
在《涅槃经 . 长寿品》中,佛陀明确指出持戒比丘以及诸王大臣宰相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都应该破斥纠正破戒坏法者。佛言:“我涅槃后随其方面,有持戒比丘威仪具足护持正法,见坏法者即能驱遣呵责纠治,当知是人得福无量不可称计。……若善比丘见坏法者。置不驱遣呵责举处。当知是人佛法中怨。”这说明驱遣呵责纠治坏法者是持戒比丘应该承担的责任,那些自认为自己持戒严格,对于坏法的坏人坏事不作斗争,不维护佛法的尊严,则是“佛法中怨”。在《大般涅槃经金刚身品第五》中,佛陀还指出:“若有比丘随所至处供身取足,读诵经典思惟坐禅,有来问法即为宣说,所谓布施持戒福德少欲知足,虽能如是种种说法,然故不能作师子吼,不为师子之所围绕,不能降伏非法恶人。如是比丘不能自利及利众生,当知是辈懈怠懒惰,虽能持戒守护净行,当知是人无所能为。”(大般涅槃经金刚身品第五)
在《涅槃经 . 长寿品》中,佛陀还指出,破斥坏法比丘,并非持戒比丘的专利,一切僧俗四众皆应该承担这个责任。佛言:“如来今以无上正法付嘱诸王、大臣、宰相、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是诸国王及四部众,应当劝励诸学人等令得增上戒定智慧。若有不学是三品法,懈怠破戒毁正法者,国王大臣四部之众应当苦治。” 由此可见,僧俗四众苦治懈怠破戒毁正法者为佛制所允许。
其二:护持清静比丘不受恶僧(秃人)伤害是白衣居士应尽的责任。
在《大般涅槃经金刚身品第五》种,佛陀指出:“善男子,我涅槃后浊恶之世国土荒乱,互相抄掠人民饥饿,尔时多有为饥饿故发心出家,如是之人名为秃人。是秃人辈见有持戒威仪具足清净比丘护持正法,驱逐令出若杀若害。……是故我今听持戒人依诸白衣持刀杖者以为伴侣,若诸国王大臣长者优婆塞等,为护法故,虽持刀杖。我说是等名为持戒,虽持刀杖不应断命。若能如是,即得名为第一持戒。”在峨眉山牛心寺事件中,佛协会长迫害清修僧人、谤僧谤法、证据确凿。僧俗四众自发举办网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指呈事件真相,护持清修僧人、护持佛法,这完全是佛陀在《大般涅槃经》中明确允许的。
其三:僧俗四众护持正法、护持清静比丘不受五戒(等)之束缚。
在《大般涅槃经金刚身品第五》中,佛言:“善男子,护持正法者,不受五戒不修威仪,应持刀剑弓箭鉾槊守护持戒清净比丘。”佛陀还举出自己前生护法的例子作为证明。佛陀指出,在无量劫以前,有佛出世,号欢喜增益如来,该佛涅槃后,遗法住世无量亿岁。当时,有一位持戒比丘,名叫觉德,“多有徒众眷属围绕,能师子吼颁宣广说九部经典,制诸比丘不得畜养奴婢牛羊非法之物。”有很多破戒比丘对觉德比丘心怀不满,执持刀杖威逼法师。释迦牟尼佛当世是一位名叫有德的国王,为了护持觉德比丘,就带领人民与破戒的恶比丘战斗,有德国王全身负伤,觉德比丘得以赞叹说:“王今真是护正法者。当来之世此身当为无量法器。”国王听后就带着欢喜心去世,国王与战死的人民都往生阿閦佛国。佛陀指出,若有正法欲灭尽时,应当像他多世以前所做得那样,不顾生命的受持拥护正法、护持清静比丘。所以,佛说:“若诸国王大臣长者优婆塞等,为护法故,虽持刀杖。我说是等名为持戒,虽持刀杖不应断命。若能如是,即得名为第一持戒。”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持戒。《大般涅槃经》指出,只有不受五戒束缚,护持正法和保护宣说正法的持戒僧人才是真正的持戒,如果白衣居士只是洁身自好,就不是持戒人,是破戒不护法者,被称为“秃居士”。佛言:“如是破戒不护法者,名秃居士,非持戒者得如是名。”而那些破戒无戒、迫害清静持戒僧人的比丘被称作“秃人”。
三、两难境地之解决以及牛心寺事件中居士行为的合理性
在小乘经典《萨婆多毗尼毗婆沙》中,指出为了大护佛法而不得说僧过恶,,而大乘经典《大方等陀罗尼经》则指出不得“随意说过”,《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则指出不得“率尔呵举破戒苾芻”。而《大般涅槃经》指出,护持正法以及守护持戒清净比丘,不受五戒束缚才算是真正的持戒,对于“懈怠破戒毁正法者,国王大臣四部之众应当苦治。”
这些看似矛盾的论述如何统一呢?通过仔细的解读,我们就会发现,无论是“不说僧过”还是“苦治”破戒僧人,其目的都是“大护佛法”。在佛教徒内部,如果一人只是图口舌之快、搬弄是非,宣扬他人之恶以标榜自己,这种行为对护持正法有害无益,则是属于“说僧过恶”。如果僧俗四众是为了护持正法、护持清静持戒比丘,举呈恶僧过失乃至要求国家主管机关、司法机关、上级佛教组织治其罪过,都是合乎《涅槃经》经文之规定,其主观目的不是搬弄是非、自赞毁他,就不犯戒,不是“随意”、“率尔”说僧过恶。
在《大般涅槃经长寿品第四》的开篇,佛陀指出:“毁谤正法及一阐提,或有杀生乃至邪见及故犯禁,我于是等悉生悲心,同于子想如罗睺罗。”正因为佛陀具有大悲之心,才会用驱遣、呵责、举罪等种种生善灭恶之作法降伏谤法、犯戒者,其目的是“为欲示诸行恶之人有果报故。”佛陀以此原因,要求僧俗四众护持正法、破邪显正、止恶扬善。在《大般涅槃经四依品第八》中,佛陀指出:“是护法者实无有罪,善男子,若有比丘犯禁戒已,憍慢心故覆藏不悔。当知是人名真破戒。菩萨摩诃萨为护法故虽有所犯不名破戒。何以故。以无憍慢、发露悔故。”
在《大般涅槃经四依品第八》中,佛陀为肉眼凡夫众生说是“四依”--法不依人,依义不依语,依智不依识,依了义经不依不了义经。”经中指出“法者即是法性,义者即是如来常住不变,智者知一切众生悉有佛性,了义者了达一切大乘经典。” 用四依对“戒律阿毘昙修多罗”善加择别,才能真正体会了解佛菩萨制戒之用心。“四依”的核心内容,就是修学如来了义正法与体证大乘般若智慧。由此,我们反观峨眉山牛心寺中维护正义、护法护僧的僧俗四众,他们的行为是合乎佛教经论要求的。佛教信众应该以护持正法与求证智慧为核心,对佛教戒律活学活用,不可违背佛陀在《大般涅槃经》中的论述,拘泥文字而不能融会贯通。
摘自(网页地址):佛教导航觉之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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