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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lick 发表于 2008-2-23 08:41

看中阴自救后的疑惑

由于我认为遗体器官捐献是一件好事。但看中阴自救后,上面说其实人的死亡要经过四大分解,需要很长时间,并有很大痛苦。比医学认为的死亡时间要晚许多。
请问:一个佛教信奉者应对遗体器官捐献抱有何种态度?是否有佛教信奉者进行遗体器官捐献的先例可循?

慧云 发表于 2008-2-23 11:09

佛教如何看待器官捐贈

器官捐贈有自活體摘取器官捐贈,以及從屍體摘取器官捐贈之別。自活體摘取器官捐贈是在生時捐贈器官,如捐贈腎臟、捐贈皮膚。佛陀往昔有捨身餵虎、割肉餵鷹之舉,[26] 即是活體捐贈的模範。目前我國自活體摘取器官捐贈限制移植於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從屍體摘取器官捐贈則是在判定腦死後,摘取器官移植。照說,活體器官捐贈與屍體器官捐贈兩者應是以活體器官捐贈的難度較高爭議較大,卻不料,佛教界對活體器官捐贈反而爭議較少,對死後捐贈器官的爭議較多。

爭議的焦點在於死後處理遺體時,有不同時間點的考量,以及器官捐贈在布施修行上的次第安排,因此在自利、利他之間,以及己立而後立人的的選擇會有不同的掌握。

當代佛教徒從人的臨終至死亡的安置,大致有命終八小時之後方可哭泣及接觸亡者遺體的說法,這主要是依據弘一大師〈人生之最後〉一文而來:

既已命終,最切要者,不可急忙移動。雖身染便穢,亦勿即為洗滌。必須經過八小時後,乃能浴身更衣,常人皆不注意此事,而最要緊。惟望廣勸同人,依此謹慎行之。

命終前後,家人萬不可哭。哭有何益,能盡力幫助念佛乃於亡者有實益耳。若必欲哭者,須俟命終八小時後。

命終之後,念佛已畢,即鎖房門。深防他人入內,誤觸亡者。必須經過八小時後,乃能浴身更衣。(前文已言,今再諄囑,切記切記。)因八小時內若移動者,亡人雖不能言,亦覺痛苦。

印光大師則根據「壽、煖、識,三者常不相離」的經教,[28] 說明「如人生有煖,則有識在,識在則壽尚未終。」印光大師云:

人死氣斷之後,彼不即去,必待至通身冷透,無一點煖氣,彼識方去,識去,則此身毫無知覺矣。若有一處稍煖,彼識尚未曾去,動著觸著,仍知痛苦,此時切忌穿衣、盤腿、搬動等事。若稍觸著,則其痛苦最為難忍,不過口不能言,身不能動而已。[29]

由於關係到亡者下一生的去處,因此,佛教徒奉行者多,多年來亦少異議。異議之起,始於器官捐贈之討論,因為死後器官捐贈是在判定腦死後即行摘取器官。此時,時間尚未滿八小時,體溫猶存,不摘取則無法成全器官捐贈;摘取,則有妨礙亡者去處之虞。

為成全死後器官捐贈而從教理提出支持論點的是當代大德印順導師。繼程法師曾於1980年訪問時提出問題道:捐獻眼角膜者,必須在六小時內取出。這與傳統佛教人死後八小時內不可摸觸的說法是相違的。面對如此兩難,應如何處理?印順導師從唯識學理論分析,認為死後即摘取器官,並不會妨礙亡者。他說:

人死了以後,前六識(眼、耳、鼻、舌、身、意)都已停止作用,即使第八阿賴耶識未離身,也不會有痛苦的感覺,因為身體有痛苦是身識與意識的作用。阿賴耶是「無記」性的,不會有痛的感覺。

爾後,印順導師更明確地表示:死後立即摘取器官,不會妨礙亡者。印順導師和印光大師一樣,也是從識、暖、壽三者的關係來談:

如沒有了識與暖,壽命也就完了。這三者,是同時不起而確定為死亡的。這樣,如還有體溫,也就是還有意界(識)與壽命,而醫生宣告死亡,就移動身體;或捐贈器官的,就進行開割手術,那不是傷害到活人嗎?不會的!如病到六識不起(等於一般所說的「腦死」),身體部分變冷,那時雖有微細意界──唯識學稱為末那識與阿賴耶識,但都是捨受,不會有苦痛的感受。移動身體,或分割器官,都不會引起苦痛或厭惡的反應。所以,如醫生確定為腦死,接近死亡,那末移動身體與分割器官,對病(近)死者是沒有不良後果的。

印順導師從唯識學的教理去判斷,在「腦死」的情況下,身體部分變冷,此時雖有微細的末那識與阿賴耶識,但都是「捨」受,不會有苦痛的感受。印光大師則認為:只要身上還有一處稍煖,則神識未去,「若稍觸著,則其痛苦最為難忍。」印光大師與印順導師兩位大德見地如此相異,癥結應在於:

一、「臨終」人有否知覺感受?

二、「臨終」的時間界定。

印順導師從唯識學來說︰「即使第八阿賴耶識未離身,也不會有痛苦的感覺,因為身體有痛苦是身識與意識的作用。阿賴耶是『無記』性的,不會有痛的感覺。」[32]

如果只有微細的末那識與阿賴耶識,因為都是「捨」受,自然不易引生苦痛的感受。但是如何確知亡者是在「前六識不起」,僅有七、八兩識作用?時間的起始與結束如何掌握?如果太早,則僅是前五識不起,雖然沒有身體的痛覺,但是「心痛」的感覺還是有的。如果太晚,則神識已離身而成中陰,中陰身是有知覺的。[33] 雖然處在中陰的狀態,不會有生理上的痛覺,但對「我」的身體、「我」的所有……殘留的指揮控制的習性,面對身體受播弄,「心痛」的感覺還是有的。

提出我人在臨終階段可能產生的「心痛的感覺」,並不在否定死後器官捐贈的布施行,菩薩行原就是難行能行,實踐過程自會有利己利人乃至於損己利人的層次差別。藉著顯示人對自己身心乃至身外之物的深刻執著,希望行者能真切了解可能面對的困境與難度,因而知所應對知所準備,這種「知己知彼」的過程與準備態度應是必須的。論者曾指出,在推動佛教徒器官捐贈時,我們並不能保證死後必然沒有知覺。所以勇敢來捐贈器官,是一個菩薩道立場的抉擇與實踐。如何落實佛教的深層生命關懷,使每一個佛教徒的捐贈器官,超越死後八時不動與神識中陰的問題,而成為學習諸佛菩薩行為的菩薩道。[34] 六波羅密的布施度,原即鼓勵應修捨心、練習放下。心痛而願施且能施,自是行者本色。但需是認清事實後的莊嚴承擔,而不是一時高興的情緒作用、更不是不明究裡的糊塗允諾。

如何確知是莊嚴承擔,還是一時衝動的情緒?我們以為,可以從平時是否已經注意培養相應承擔的能力作判斷。平常沒有培養出放下捨得的習性,而期待臨終便有放下的本領,對大多數人而言,實在是奢求。

在器官捐贈與臨終神識的討論上,印光大師與印順導師兩大師的說法有異;我們姑且不論其是否各從理事之一端來教導,但卻可以肯定:不論臨終人是否有意識,都應該在臨前做好布施的各項準備。即便在臨終全無瞋起,佛法重視的是發心以後的實踐,在簽下臨終器官捐贈卡的當下,只是發心立志的表示,而是否能圓滿當時的志願,還要視發心之後的實踐與練習而定。從發心到完成,其中有許多中間過程,並非當下即可一蹴而至。古德曾說明實踐歷程的次第辛苦云:

靜中有十分功夫,動中才有三分把握;動中有十分功夫,夢中才有三分把握;夢中有十分功夫,病痛中才有三分把握;病痛中有十分功夫,臨終才有三分把握。

身體屬內財,施捨身體是比施捨身外之物的外財要困難許多,有志於臨終施捨身體,不妨在平時從施捨身外之物做起,然後次第而進,庶亦可免舍利弗往昔捐眼不成而退心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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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lick 发表于 2008-2-23 17:42

谢谢!谢谢!: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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