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香光慈善会章程(草案)
漳州香光慈善会章程(草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香光念佛堂在满足广大信众的精神需要的同时,号召和引导信众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文化发展和环境保护,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99年11月13日(十月初六),一百十二岁的上妙下智老和尚倡办慈善会,经本堂导师上圆下智法师指导,暨本堂堂主法光尼师等人热心筹备,创办慈善会的条件已基本成熟,现拟就本章程(草案),供实践中逐步完善。
总 则
第1条 本会是实践佛陀慈悲济世思想的慈善机构。定名为“漳州香光慈善
会”。会址设在漳州龙文区土白村香光念佛堂内。
第2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爱国爱教,弘扬“众善奉行、自净其意”的伦理道德观念,依靠信众筹集慈善基金,开展济困、救灾、助学等社会公益活动,以利人群。
第3条 本会主要职能,动员信众以慈慧为怀,布施为德,筹集慈善基金,并以道义和深情救援本行政区内病残的“五保户”,暨特困户等,给他(她)们温暖;帮助遭爱自然灾害的灾民,抵御苦难和不幸;助学兴教,资助失学青少年升学,培养建设人才。
会 员
第4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人申请,会员介绍,常务理事会确认,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5条 本人虽未申请,但已热心参与本会举办的社会公益活动,可成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6条 会员与特邀会员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向本会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7条 本会每年于农历正月初二至正月初八日为会员举行一场药师消灾法会,为会员加持。
第8条 会员有按月邀纳会费,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以及承担理事会委托的义务。
第9条 会员违背本章程,或诬损本会名誉者,有接受批评教育,认错改正的义务。
组织原则和机构
第10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内设理事、监事职能机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任务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修改会章;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决定新一届的工作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11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代表名额和产生的办法,可视会员人数等实际情况而定。
第12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的产生:(一)有关方面协商推荐;(二)本会给会员发出选票,用通讯式选举;(三)会员代表大会提名选举。
第13条 新一届理事会组成后,即由理事选出会长、常务副会长各1人,副会长、常务理事各若干人;监事长1人、监事若干人。理事会、监事会人员组成各为单数。
第14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开展需要,聘任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聘任顾问若干人,举荐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15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一)组织实施工作任务;(二)确认会员入会或取消会员资格;(三)慈善基金的筹集和经费开支原则;(四)决定重大慈善项目的实施。
第16条 监事会的职责:(一)监察会务;(二)济困、救灾、助学金发放情况及其效果。
经 费
第17条 本会慈善基金的管理,采用开源节流、独立核算的原则。实行民主理财,帐目实行月结、季报公布。
第18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为会员交纳的会费和接受社会各界捐助。
第19条 本会所有的款项一概存入银行,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20条 本会工作人员包括会长、理监事以及聘请的秘书长、顾问等均为义务,不付工薪。
附 则
第21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由常务理事会研究修订,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22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000年元月二十五日
(撰稿:张智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