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巖山志?卷六 規制 靈巖山寺共住規約 夫佛制戒律。祖定清規。為使學者七支四儀。有所法守也。茲者時當末法。人多虛偽欲除習染。須立規繩。靈巖乃天造地設之聖道揚地。自兵燹後。念誠老人略蓋十餘簡小屋。安眾行道。尚未能及。清宣統間。真達老和尚受邑紳之請。遂發大心。力圖興復。首出鉅資。重建殿宇改為十方常住專修淨土道場。乃與印光老法師商立規約五條。同人等復按本寺先今情形、會同參酌。議增若干條。以期杜流弊而整頹綱。冀共遵守。幸勿違迕。以為時既久。警策不妨頻加。舊話重重提。鑪鞴期於共進。欲龍天之永護。須金石之勿渝也。 一、住持不論台賢濟洞,但以戒行精嚴深信淨土法門為準。只傳賢,不傳法。以杜法眷私屬之弊。 二、住持論次數,不論代數。以免高德居庸德之後之嫌。 三、不傳戒、不講經,堂中雖日日常講。但不招外方來聽。以免招搖擾亂正念之嫌。 四、專一念佛。除打佛七外。概不應酬經懺佛事。 五、無論何人,不得在寺收剃徒弟。 以上五條係印真二老所商訂。刊碑立案。有一違者。立即出院。 六、二十歲以下之青年比丘,及矜奇立異。與本寺宗旨不合者。概不留單。 七、犯根本大戒。暨挑撥是非。攪群亂眾者。出院。 八、鬪諍是非。破口相罵。交拳相打。不論曲直。一律出院。一理正而忍。一過犯而爭。理正者不罰。過犯者責已出院。 九、私結朋黨。或干犯國禁。以及預聞外事者出院。 十、濫用常住物件。或私送人情者。照價賠償。不服者出院。 十一、喫葷酒博奕賭錢吸煙。及其他嗜好者。罰已出院。執事知而不舉者同罰。重病非酒莫療者。白眾方服。 十二、向本寺檀護私化緣者。量事輕重處罰。不服者出院。 十三、己眼不明。妄評他人見地。出語不自知非者。出院。 十四、輕視耆德。惡聞直言。妄生誹謗者。出院。 十五、行止異眾。違抝執事。不受約束者。重罰。不服者。出院。 十六、課誦念佛世坡。除公事有病。不隨眾者罰。 十七、除公務外。概無外假。違者罰。 十八、常住經典以及莊嚴器具。概不准借出。如有特別情情。須權宜通融。必須經眾許可。違者罰。 十九、每月四次誦戒。除重病臥不能起外。水如有不到者罰。 二十、凡用水吃水。須經濾過。免傷蟲命。違者罰。 二十一、不准私造飲食。如因治病。須白執事許可。違者罰。 二十二、當職不盡職。營私誤公者罰。 二十三、凡為佛子。宜心存平等。海內一家。如有分別鄉情親近疏遠者罰。 二十四、侵損常住錢財及米麥等物者。賠已出院。 二十五、除公率外不在本撩在各眾縱意放逸者罰 二十六、無事不得過二堂。食時不得談笑。不得爭坐位。不得不照位坐。不得未結齋先起。不得自攜盌入廚取食。違者罰。 二十七、三五成群。至三門外遊戲雜話并閒坐者罰。 二十八、念佛堂內有過犯者。隨時照罰本堂不舉。待堂外舉者。堂內執事同罰。 二十九、各寮聞報鐘不起者。罰恃已有功不順調伏者重罰 三 十、長養鬚髮。暑天赤膊。不縛褲腳者罰。 三十一、私留親友歇宿者罰。勢非歇宿不可者。須白執事。聽彼指示。 三十二、私自砍伐竹木。攀折花果。及送人者。賠已責罰 二十三、除印老法師及常住主人外。無論何人。不得收皈依弟子。違者罰。 三十四、冬天烘火。一概不許。儻有公事及老病者。只許手爐腳爐為限。不得用火盆火桶。以致失事。違者罰。 三十五、常住應用各物。須加意愛護。若有毀損。照價賠償。違者罰。 三十六、晚間養息。不得高聲驚眾。必須謹慎門戶。嚴防火燭。違者重罰。 以上各條,原為維持法道,啟迪人心而設,至於現在未來住於此者,均皆發無上道心擔荷如來慧命。以身作則,上弘下化之士豈待一一條舉,方始遵守無犯乎哉。願諸同人。各各自勉。民國二十七年七月本寺住持暨各執事共同議立。
念佛堂規約 此堂乃令具縛凡夫。於現生中超凡入聖。了生脫死之大冶洪鑪。入斯堂者。須萬緣放下。一念單提。二六時中。惟佛是念。惟淨土是求。尚無異想之心。焉有越軌之事。奈末世眾生。障深福薄。不假規範。難制狂心。茲共立數條。用助精進。 一、凡入斯堂者。專以念佛為宗。不得誹謗淨土法門。違者罰。不改者出院。 二、念佛宗旨不明。須請問高德。如固執邪見。及守愚不學者罰。不改者出院。 三、二時功課。六時念佛。無故不隨眾者罰。 四、念佛之暇。閱讀經論。只以淨土法門及戒律為限。不得旁涉他宗。違者罰。不服者出院。 五、課餘時。或單上養息。或佛前禮拜。或趺坐默念。不許閒談雜話。亂單竄寮。縱欲請教各事。須在房內低聲小語。倘評人得失。論人是非者罰。 六、滋事失儀。不聽執事規諫者罰。不服者出院。 七、靜中有昏沉者。須自下位禮拜。如有輕昏不覺。經巡旛者拂過三次。務須下位禮拜。違者罰。 八、念佛及殿堂。須輪流常值及打楗椎。不應時值班及故錯亂楗椎者罰。 九、有病及特別事故。須向執事請假。如自由隨便者罰。 十、常住如有坡事。須隨眾勤慎從事。若規避偷安者罰。 十一、凡有不遵其他規條。有越軌行為者。隨時隨事。公同酌議責罰。 十二、住不滿期。不許出堂。除充公職。擅自告假者罰。不遵者重罰。 十三、本堂宗旨。注重持名。凡入斯堂者。必須一律開口念誦。若默不出聲者罰。十四、尊客入。堂各依位次。不得失儀。違者罰。出外不白執事。不穿海青。及歸期失限者罰。 十五、凡在外犯過受罰者。回堂後仍須復行責罰。不受者重罰。 以上規約期望同人。四儀嚴肅。實行勇猛精進。發大菩提心。追蓮社之遺蹤。為金臺之先導。使獅絃振響於無窮。則尤同人等所企仰無既也。民國二十七年七月本寺住持暨各執事共同議立。
客堂規約 外應檀那。內調大眾。既須和光同塵。猶應任勞受怨。諸事安排。百凡隨眾。時察諸師。賢否勤惰。力求內外和睦整肅。舉直錯柱。不得愛憎不公。興利除弊。更須隨時體察。有法可嚴。有儀可範。所列規約。幸相共鑒。 一、內外諸師。有事白客堂。值日知客理直。不得置之不理。若口角相爭白客堂者。秉公直言。如不服者。請眾知客公議處罰。倘再不遵。公擯出院。若循私情。斷事不公者。一併處罰。 二、客僧至。不得一例。凡諸方長老。名宿耆德與常住或眾執事有交誼者。安香光廳。舊職歸來。素有功於常住者。安香嚴廳。次安尊客寮。遠來禪衲。初參晚學。具足掛單資絡者。概送雲水堂。至於江湖混雜之輩。早到一餐。即請他去。晚到送下院。一宿兩餐。翌晨即請別行。不可混誤。 三、凡求住者。令先看共住規約。及念佛堂規約。再會商眾職。察其立志。確係誠心參學。再經丈室許可。具呈志願書。方准安單。若邪知邪見。或麄野頑劣之人。皆不可濫送。以免妨眾。 四、客堂眾職犯諍鬧者。須聽眾首領排解。及方丈評斷。不得恃強偏見。不肯和同商議。致礙常住事務。違者倍罰出寮。 五、客堂一應事務。或有專權自任。或同寮互相嫉妒。及私情偏袒者。白眾首領議罰。 六、諸師違犯共住規約。應舉應罰而姑息者。執事人同負過咎。 七、客房床帳等一切物件。俱宜檢點如法。不得私借一切外單。及諸閒住。如有以舊兌新者。照一賠二。不能賠者。責已出院。 八、凡來掛單者。必須檢查其衣單。若無衣缽戒牒。及形跡可疑者。概不留單。若一優容或致招禍。 九、閑雜遊人在寺鬧事者。值日知客。應須勸解。不得坐視。畏縮不前。 十、凡外邦賓客。來此參觀者。須協力慇勤。以禮招待。不得失儀。如有詢問。慎重回答。不得妄談國事。違者罰。 十一、凡僧俗起單者。須細查單物。防錯攜常住物件。否則恐有失誤。 十二、凡來寺一切生熟人等。或送信。或送物。或會晤。敘談。值日知客必須一一查詢。隨時招待。不可失誤。 十三、遇可疑之人。須當外恭內防。不可一例輕信。以致失事。 十四、施主設齋散嚫等事。協同副寺。如法辦理。 十五、生客來來寄宿。宜詳審來蹤。看光景禮貌。不可留者。即婉辭卻之。 十六、正當值知客。負客堂全責。副官值知客照應功德主之回向、隨喜、念佛及飯食。末當值詧看事務多寡。隨時協助。 十七、凡來山之特別功德主。推定知客一位。隨時照應。盡此佛事期間。不得誤事。否則恐或失禮施主。令生輕慢之心。則到俗兩損。 十八、知客雖非值日。亦不得在外閒遊。如客堂事多。必須幫同值日協辦。不得置之不理。 十九、值日知客。不拘有事無事。必須客堂靜候。否則必致誤事。 二十、知客無事。過堂上殿。念佛、出坡。除有疾病。不可不到。 二十一、官員來山。帖到即刻通白方丈。知各先為照應。乃至隨方丈候送。不可失誤。 二十二、客至茶湯點心單被。一一調停。若不識面。即請問名號住處。不得疏幔失誤。招致外議。 二十三、凡招待遊客。須適中得宜。以不失僧格。不慢來賓為度。不得評論國事。及妄談常住是非。 二十四、如僧值缺席。由知客公務殿堂。及一切應行各事。 二十五、凡有病僧。須常時慰問。若垂危時。即通知維那師。派人輪流助念、往生後。滿一晝夜。方止佛聲。知客僧值。協同副寺。清理亡僧遺物。開具清單。存於庫房。待七日荼毗後。會同眾首領。至客堂如法處分。福資亡者。 二十六、凡女居士進知客寮房詢事及談話。只可應酬一二語。倘有長時敘談。即婉言請至外間講說。免招譏嫌。 二十七、知客有事到客寮時。須作聲使內聞知。如房內只一女客。不宜輒入。可命侍役請彼出房。再為議敘。尼眾亦爾。 庫房規約 愛惜常住物。如護眼中珠。興利莫若除弊。盡公自爾無私。信施脂膏。沾染便成業海。伽藍因果。明祭即是福基。物屬招提。絲毫難犯。守在爾躬。必敬必憚。清若澄潭。正如直幹。無曲無私。何憂何患。一有差池。龍天較勘。列規數條。以遵守之。 一、凡常住財物。雖絲毫錙銖。十方眾僧有分。如非護法檀越。貴官尊客。暨諸慶弔。合行人事者。概不得假名支破侵漁。 二、什物動用。期乎節儉公平。不得輕與濫費。以虧損常住。 三、銀錢出納。必須登記清楚。每月朔日。謂班首職事。當眾核算。不得少有含糊。四、凡事以護惜常住為心。而又不可過執。否則必致兢減大眾。甚至重入輕出。當與而不與。不當與而私與。幸各慎重。免招過愆。 五、發給油米果菜香燭等。必須親自督視檢點。不得任其恣意多取。且須依照例規。不得狥私加減。 六、一切財物。不得以公濟私。及私情挪借易換。 七、飲食必須隨眾。不得別作美食。及恣意多費油燭等物。除有疾病及公事。 八、大眾飲食必須常時檢點。不得以餿爛招病之物供眾。 九、病僧所需醫藥及合用之物。須及時供給。不得苦難。彼若有錢。令其償值。實無者。常住供給。 十、所有應用疏果油鹽香燭器具雜物等。當預先置辦。毋致臨時乏用。 十一、庫內銀錢衣被。米麵油鹽、什物等。日夜須關心照顧。以防有失。 十二、庫內所有一切什物。當置簿記載。以便考察。 十三、庫房執事。凡退職日。須憑將一切器用食物等。逐件檢點分明。交付新執。毋得混亂。 以上數條。當職者。各宜臨視覺察。或有條規不周者。惟冀隨事體察。 班首規約 一、開示大眾。須以信願念佛。勉持戒律。深-信因果。警策規矩為準。不得涉及他宗。及世諦語言。挾私譏謗。 二、住持委命。代為行事者。宜慎重從將。不孤所舉。 三、凡事遵守條章。毋恃職以縱意。 四、所言不可妄發。所行必顧所言。 五、尊卑有序。謙己下人。毋恃職生大我慢。 六、處事公平。度量寬廣。毋偏頗淺狹。自輕其身。 七、堂內維那。及首領等。須偽諒相尊同心協力任責。毋恃職挾私。以致意見不和。 八、堂眾有犯堂規者。經維那檢舉。宜量事輕重。據理諒情罰之。 九、堂眾有犯堂規者。維那舉罰後。宜曉示大義。責勿再犯 十、舉罰堂眾。維那先已會請議定。毋臨時變軌。互相亢陵。 十一、維那有事不在堂。班首須負完全責任。照應大眾。維持堂規。 維那規約 維者、綱維、華言也。那者、梵語、此言悅眾也。又聲諭以次第翻之。謂能知僧事次第也。是故膺其任者。必恪守由來已然之規。而眾乃可不紊。若乎圖安玩法。矯眾自矜。其何以克當哉。故凡兩單之作息。一切舉動。皆須隨時隨地留神觀察。以策精進。而防怠退。特立條規。以資遵守。 一、行事須公正寬和。毋恃職逞威以陵眾。違者罰。 二、凡事照顧堂規。毋得自己懶散嬉戲以導眾。違者罰。 三、凡事可以權理隨宜者。毋死執。但須商同眾班首。不得任己私意。 四、堂眾存心不等。當善為調度約束之。毋致互相怨諍。 五、凡屢犯堂規動眾者。當稟白方丈及班首處置。不得苟留。 六、凡舉眾。聽班首從公理斷。先已議定。毋臨時執意。互相亢陵。違者罰。 七、堂外頭首執事。各各相通。毋自分門別戶。妄生彼此。違者罰。 八、有事不得隨眾。當稟白班首。如係公務隔日者。宜白眾告假。 九、凡尊客入堂。宜肅眾。 十、堂眾凡告假者。宜審實可否。毋得徇情任私。 十一、早晚課誦勿失。并二時摘粥赴堂。除有事。 十二、堂內及課誦齋供各犍椎。倘有錯誤者。務須責罰。不得徇情。 十三、堂內香燈司水。及各行單。宜體恤善用之。毋恃職欺陵。以致輕心告退。 十四、堂眾有病者。須令移居企歸軒調養。并須常時慰問。 十五、凡病僧垂危時。商同眾首。請人念佛。病勢轉好。隨時即已。報盡命終。商同僧值分派闔寺全體。輪流助念。須至次日。裝龕送窯。方止佛聲。
僧值規約 僧值原無實位。取僧眾輪值之義。亦取僧中最直之意。充此職者。應不阿諛。不委曲。不迴護。不偏黨。代方丈監院之所不及。內外大眾。早晚出入。皆當嚴查。故亦名糾察。此執得其人。即可恆充。任此執者。無論住持及諸執事。有過則舉。有失即罰。不徇私情乃叢林公直之執。必須居心如水。執法如山。方能使眾僧威儀次第。出入循規。坡事不怠。念佛俱到。過堂上殿。齊聚無誤。犍椎分明。內外有禮。道路清潔。門戶無失。倘方丈不遵。據理諫勸。大眾不遵。上白方丈。遵規處罰。應行各條。分列於後。 一、叢林無僧值。則內外不整。弊何能除。法何能立。既為僧值。宜盡心糾察。不得徇情。如有犯者。照款處罰。失罰者。僧值受罰。 二、早晚課誦。二時粥飯。及念佛堂外一切僧事。必須認真照應。令其一 一如法。常住道風。大眾慧命。關係非輕。務須勤慎從事。 三、不得恃職陵眾。假公濟私。違者罰。 四、凡各行單執事。宜體恤善用。毋恃職欺陵。以致輕心告退。 五、時時檢察大寮。對於大眾菜飯。必須清潔如法。及照應粥飯之時間。早粥須明相出。午飯十一時。以此為準不得錯誤。 六、寮及外單諸師。除公事外。有不上殿過堂念佛。及竄寮閑談嗾弄是非。與道不相應各事。須隨時檢點。不聽調伏者。商同客堂或稟丈室處罰。若徇情不舉者罰。七、凡有坡事。須預先表堂。及籌備應用物件。時至打板。督眾努力作務。如有偷安不到者。須隨時檢點。不得憂容。坡畢。安置各物於原處。 八、誦戒日。必須調查病僧。能行者一律隨眾。共同布薩。病重不能起床者。令其請人說欲。 九、企歸軒病人。以時慰問。並察瞻病人之勤惰。須將愛語勸勉。勛以慈悲福田。不可輒加呵責。倘病勢危重。則商同維那。斟酌情形。請人助念。倘若命終。分派闔寺全體輪流津送。乃至沐浴。裝龕荼毘入塔等事。隨時照應。不得草率。 十、外單諸師。有病者。派人代理其職。病勢過重者。請示丈室。酌情辦理。 十一、粥後日暮。開關三門。皆須督察。粥前有事。隨開隨關。不得有誤。各處門戶。各寮火燭。務須詳為檢點。不可疏忽。 十二、過夏天熱。免衣(即袈裟)受食。或過散堂起止時。皆須商同首領。稟百丈室。方可實行。不得擅專。 十三、協同知客。襄辦客堂一切事宜。凡客堂規約一律遵守。
佛堂大眾一日行止細則 每早聞四板即起。穿衣整齊。被條理順。帳子掛起。小圊後回堂。本位掛腿子坐。煞四板。聽三椎叫香。出堂洗面。照兩把半常規兩單分洗。手巾分掛東西簷下。至功德堂吃開水己。穿海青搭衣。禮佛三拜。此時禮佛。只許三拜。不准多禮。因地狹人多故。禮佛後歸本位。趺坐。侯煞報鐘。鳴引磬起身。對面向上各一問訊。出堂上殿。禮佛後。依班次站。不得前後參差。念誦概照常規。早課回堂。東西各分兩排。或三排。候正磬值嗚引磬。對面向上各一問訊。倘有小圊。廊下抽衣。脫海青。小圊已搭衣進堂。本位趺坐養神。禮佛者聽之。惟不許交頭接耳。閑談雜話。候叫香響。合掌念佛出堂。受食。食時存五觀。去三心。不得碗筷作聲響。飲食作響。齋已念佛回堂。途中不得涕唾。有病多痰者。須帶痰手巾。不得左右前後瞻顧盼視。必須合掌正念。回堂繞佛三匝。歸位念願消三障四句。禮佛三拜。收拜墊理置一處。在本位前。一進一出。對面抽衣。搭位後竿上。腕袍子捲好。放位後。位上大小墊子理齊。不得放置雜物。然後嚼楊枝。嚼楊枝之事。既為佛制。又有五利。必須遵行。漱口後。大小架房。先換鞋子。事後洗手。大架房尤須洗淨。此事佛所制定。必當遵行。若偷懶不洗。職事察出。須受申斥。洗淨後。洗手時。先以手蘸碱水擦洗。再在左邊湯罐內洗過。再在右邊清水湯罐內蕩洗。拭巾後。換鞋子。如小圊。只在右邊清水罐蕩洗。不用碱水。大小解後回堂。堂中止靜後。或佛前禮拜。堂中經行。位上趺坐。若有要事請問者。只可低聲輕語。以第三人聽之不聞為度。不許高談闊論。戲語暄嘩。閒竄寮。免妨他人之精進。須顧自己之威儀。若有事至堂外各職事寮房者。須穿海青告假出堂。直去直來。不得左顧右盼。前瞻後視。途遇首領職事。須合掌讓路。至某處立在門外。先三彈指。聽招呼方可進寮。須作禮致敬。事已。再作禮出寮。若無事及精神不充者。大小解後。回寮養息。至七時半。打過叫香(清明後、中秋節前,七時起香)即出外小圊。吃茶後。搭衣禮佛。本位掛腿坐。靜候起香。引磬套鼓禮佛。排班不論次序。盡前面站。前排站滿。再站二三兩排合掌時。雙手平胸。十指直豎。不得過高過低。亦不得合平掌。放掌後手操彌陀印。頭靠衣領。腳步前八後二。垂眉注立不得左右盼視。前俯後仰。舉腔後念彌陀經往生咒。讚佛偈。繞佛。有佛七時。起七之日。加香讚。繞佛之先。靈前安位。繞佛時不得拖鞋作響。不得出外吃茶。待歸位後方許吃茶。至功德堂。茶桌上倒茶一盃。右手平胸。左手四指托底。捧茶杯。站於兩邊,舉杯就口。不得低頭就杯。不得飲茶作響。不得當道立。不得交頭接耳。閒談雜話。飲茶已。回堂念佛。大眾同念六字洪名。不得四字參差。歸位時方可出外小圊。待正磬值接鈴【木魚】後。至堂門口向上問訊。出外脫衣脫袍。分搭東西窗下竿上。小圊如上儀。趕快回堂趺坐念佛。色力強者。高聲朗念。普利人天。次之亦須低聲緩念。不得默不出聲。煞板後。若講開示。傾耳諦聽。信受奉行。不講開示。止靜後。淨念相繼。金剛持誦。不得昏沉。空過時光。不得搯珠作聲。動人淨念。若有咳嗽。以袖掩口。若要吐痰。手巾接之。不得吐於鞋底。昏沉。被幡拂後。既即須提神繫念。不得面現瞋容。幡拂三次。即須下位跪拜。否則巡旛師即拖草鞋。使下位子。若止靜後。發心下位拜跪者。聽之。止靜即下位者。須等請幡舖拜墊後。方可下位。先在所舖就拜墊上拜。所舖拜墊滿後。方可另拿拜墊在前面拜。拜時內存正念。外護威儀。不可過快。有失虔誠。凡自發心下位者。靜中可以歸位。被巡旛師拖鞋草下位者。須開靜後方可歸位。靜中下位者。須待巡旛師走過。不得迎頭放腿子。跪拜後歸位。必須輕緩不得震動坐位。不得撞觸鄰單。開靜後舉腔時。一律合掌。佛前拜者。必須跪下。若欲小圊。即於起佛號放掌後出外。從速了事。煞板以前。進堂回向。不得故意耽延。職事察出。須受申斥。若鈴【木魚】被正磬值接敲後。則不許出外。若有大解者。恐回向前不能回堂。須在維那堂主前。分途告假。此時告假。概不消假。小圊回堂。正在當直敲鈴【木魚】時。或跪或歸位皆可。若在正磬值敲時。即須佛前合掌長跪。佛前跪拜者。開靜後。若不出外小圊。亦不歸位趺坐。即須一律合掌長跪。隨眾同念不得再拜。煞板時。在位上者一律合掌。改念四字佛。煞板後。不放掌。待舉腔念願以此功德八句回向偈。念已。位上者放腿子。跪者歸本位。聽引磬起第二支香。維那師舉腔起佛號後。對面向上各一問訊。出位繞佛。其歸位坐念止靜開靜煞板回向與上無異。無佛七時。香了餘暇。或看淨土文書。或禮拜趺坐。等候叫香過堂。不得高談闊論。竄寮戲語。有佛七時。彿前大供。靈前薦食。過堂及餘時。與早粥後同。至十二點三刻鐘聽叫香。先小圊後。後盥洗。吃茶。搭衣禮佛。在本位上坐。候起第三枝香。聽引磬起身。禮佛後念彌陀經一卷。往生咒三遍。接八句讚佛偈。接小【木魚】子。出位繞佛。繞佛時不准小圊。某餘各項及第四支香與上相同。回向後趕快小圊吃茶。穿袍搭衣。禮佛在本位坐。不得在功德堂及走廊徘徊觀望。參差不齊。至四點鐘聽煞煞板後。鳴引磬出堂上殿。須班次整齊。不得前後參差。念誦如常規。有佛七時。須靈前回向。則不觀文。回堂用藥食。堂中不止靜。至六點鐘起第五枝香。放蒙山。接讚佛偈繞佛。其繞佛時不准吃茶。不准小圊。不准拖鞋作聲。歸位坐念。止靜開靜回向等概與上同。第六枝香起香。其歸位及止靜亦與上同。開靜後聽三椎叫香。放腿子。跪拜者歸本位。聽引磬起身。至拜墊前。聽大磬跪下。大回向照常規。繞佛及跪拜時。不得吃茶。及小圊。回向時必須痛廿生死。欣厭具足。將一日之福慧。求九品之寶蓮。發心念誦。虔誠禮拜。若佛七圓滿。須加禮祖。回向後呼警眾偈已。放養息。一日之佛事雖畢。五衷之道念無已。必須念佛就寢。吉祥而臥。早晚概不准私點小燈。寫字看文書。每日作息之常規如此。若遇誦戒。普佛。上供。及過夏齋堂免衣。佛堂歸位免海青等。一律須聽招呼。春冬粥飯回堂。與晚課後。閱看文書。以淨土戒律二宗為限。夏秋研究時。不在此例。又早午晚起香時。香燈師即將兩邊房門上鎖。香了開門。無論長短病假。均須移住企歸軒。一概不許臥內。以杜嫌疑。除有病及特別要事。概無香假。街假。人命無常。生死事大。欲成淨業。當勤策勵。凡我同倫。允宜勉旃。
精進佛七儀規 一、維那須知 維那為叢林規矩之綱。實海眾慧命所繫。職則非輕。怨勞宜任。平常之時。固須照應周到。精進之期。更宜風紀嚴肅。良以出塵妙行。非鍵椎逼拶。則工夫無由上路。剋期取證。有慈悲護持。則正受方可親得矣。謹例數條。願祈遵守。 一、起在人前。睡在人後。諸師止作。俱宜留神。稍不如法。即以香板供養。以防懈退而資精進。所有調眾各事。俱如平常所行。 二、在此期中。行持時多。養息時少。故午飯後。及開大靜。切須嚴密照單。一律養息。絕封不准看文書。若欲開解及自警策。自有班首知識訓誨。若欲添加私課。正行時恐有昏沉。故亦不許。 三、每枝香歸位或開靜。小圊時。先西單。後東單。西單由副監香師帶出。待西單諸師回堂。將完之時。維那師即下位。帶東單出外小圊。及吃茶至架房外。立于企歸軒門口。及洗澡塘門口之拐角。平持香板。一面看抽衣處。一面看架房。抽衣處須令其靠牆站立整齊。以免礙人行路。架房須有先後。不得擁擠。此時一概不許閑談雜話。疏散放逸。致擾正念。輕則呵斥。重則香板責罰。大眾正小圊時。在牆上打催香香板一陣。聲言趕快。香板豎於架上。自已抽衣脫袍小圊。事已。持香板至功德堂飲茶處。站在功德堂東邊。面向西。監視諸師飲茶。此時此處。最易閑談雜話。切須格外防範。篩茶一杯。即雜開茶桶。分站兩邊。如有清火食物。生梨蘿菔等。持一片仍分站兩邊。吃完即去。不得擁擠。如有越軌行動。量事處罰。諸師正飲茶時。打催香香板一陣。自己再飲。飲已。偕副監香師押後回堂。自己由西至東。副監香師由東至西。雙班歸位。時至。或止靜。或回向。一枝香如此。枝枝香如此。不放小圊者不出堂。 四、每枝香煞板欲止靜時。如班首不講開示。維那須照例警策。厲聲言打起精神來。照顧自己正念。不要昏沉散亂。不要空過光陰等等。
二、監香須知 法不孤起。仗緣方生。辦道非艱。外護是賴。夫外護之。列於善知識也。以其有翼贊化道。輔弼專修之功能良以正修欲有進境。必藉助緣促成。況茲剋期取證。自應群力擁護。忙裡偷閒。勤求精進。堂中監香。助他道成。謹列條規。願祈遵守。 一、監香師由丈室委派。除緊急公事外。一律進堂。輪流監香。 二、每日分為早起午前午後晚間四班。每班二人。一正一副。正者值堂內。副者值堂外。先作正值。後作副值。 三、每班正監香師。於初次起香時。三拜後。在香桌邊本位。向上門訊。拿香板。由西單至功德堂及架房外邊。并企歸軒。巡視一週。由東單回堂。見有在外稽延。及堂內班次不整者。用香板指撥。回堂。香板置原處。隨眾念誦。歸位坐香桌邊當值位。 四、歸位及開靜。各走圈子二次。見有昏沉者。用香板頭輕推肩膀。班首*事。用手推其膝蓋。此時動中香板一到。即須下位。與平時巡旛同。圈子走過。見有昏沉者。即用操手香板。直去推醒。 五、靜中走圈子。不論次數。須以昏沉多少為度。香板推過二次。即拖草鞋。令下位拜跪。如班首講開示時。亦須下位走圈子。偕巡旛師雙班監巡。走方圈。轉彎時。須互相照應。在佛龕後交圈子。圈子走過。歸位默念。仍須察看兩單情形。如有昏沉或走方圈。或操手香板。臨時酌定。 六、副監香師。於歸位或開靜時。即在香桌上拿香板。領西單諸師。出外吃茶小圊。照應各事。與維那同。唯不得直接呵斥處罰。但以香板指撥。如有不遵轉告維那。從重處罰。 七、無論正副監香。皆須發慈悲心。扶持心。鐵面無私。熱心有加。如嚴師之課徒。如慈父之愛子。普願海眾。咸獲一心。現在同證三昧。臨終各登九蓮。則外護之能事畢矣。監香之職責盡矣。
三行前方便 正行之先。須作種種準備。為前方便。其時期於十月十五日夜布薩後開始。課程則與平常佛七相同。唯每日早課後加一枝香。晚間延長一小時。再加監香香板。與巡旛師雙班護持。加香期中。注重於調整規矩。訓練犍椎。調和身心。開導信願。以及執勞諸師各種作務之實習。至十月二十六日加香期滿。晚課後。全體行人。恭請丈室。告生死架。和倘痛切鞭策。倍加勉勵。晚六時齊集大殿。舉行懺悔普佛。仰求三寶加被。自他罪業消除。福祟慧朗。精進期中。無諸魔障。咸或一心。淨業克成。懺悔已。佛堂起香。開始精進。二十七日為印祖示疾日。至十一月初四日。為印祖示寂日。一七圓滿。專為紀念印祖之佛七。從初五日。再繼續至十二月二十五日解七。連前加香共計十個佛七。
四正式精進 一欲得一心不亂。必須精進修持。一行精進之佛七。專為成就行人之淨業。俾得報盡往生。各登上品。凡我同倫。務須痛念生死。放下萬緣。單提一念。剋期取證。 二、期中不上殿。不上供。不薦食。不施食。上供及施食。請外寮諸師在大殿行之。二時粥飯繞念飯佛。概照常規。堂中行持。除早課香誦彌陀經一卷。晚間大回向外。唯持六字洪名。動靜無間。綿密不斷。 三、大眾行持。以犍椎為依止。關係甚大。鈴魚等之輕重快慢皆須合乎中道。不得草率從事。替換接敲。亦須合韻。不得參差。必須遴選嫺熟者任之。 四、念佛之時。必須都攝六根。聲心相依。淨念相繼。如子憶母。行則安詳徐步。俾使綿密用心。坐則正身跏趺。方能氣舒神暢。臨睡之時。一心正念。含佛而寢。覺之續之。 五、念佛音聲。必須和柔哀雅。不可高聲傷氣。不可逼氣動火。不可默努傷血。不可輕鬆養識。不可沉靜墮昏。尤須六字明朗。不得夾雜四字。及油腔滑調。 六、每日午前午後之第一枝香煞板後。由班首輪流開示法要。以警以扶其第二第三兩枝香。由班首或維那以規矩及警策用簡單數語。加以提醒。即止境。晚間則由和尚開導。 七、行道斯中。一切現成。不用操心。必須口無閒。足不散蹈。或因事不獲已。亦當自有節度。凡以不擾亂自他之正念為準。 八、剃除鬚髮。沐浴浣衣。皆有定時。不得隨意自便。間日洗腳。以去火氣。一切安排。護七師料理。洗已即去。各辦已事。乃至飲食便利盥漱等事。均須力求簡速。庶免廢時。 九、或有事不稱心。應當深自克責。道業不精。感斯劣緣。慎勿輕生瞋怪。謹護自己威儀。免令他人動念。 十、堂眾除提請擔任犍椎及護七外。一律輪值巡旛。
五課程時間 六作務細則 以上二項條文紛繁從略 印公紀念堂保管規則 一、本堂根據印公善後會議議決案。以印公原住關房設立。並將印公遺物。凡有保存之價值者。永遠保存之。 二、保存之物品。每半年照冊儉點一次。其應洗晒整理者。同時行之。 三、保存之物品。均分類編列號數。懸貼標籤。登立簿冊。放置之處。以不失原來位置為度。 四、本堂由靈巖常住派僧師二人為保管員。輪流在堂外守護。並司堂內香燈洒掃之責。保管員請假時。由常住派人代理之。 五、佛前香火。每日早晚二次焚香。夜則點燈。不可間斷。 六、本堂門戶。隨時關鎖。鑰匙由保管員收執。不得移交他人。 七、凡入本堂者。不論何時。必須二人以上同時入內。保管員亦爾。 八、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增加或修改之。
印公紀念堂瞻禮規則 一、凡至誠發願敬禮印公老人。瞻仰遺物請求入內者。由本寺方丈和尚引導。或派首領執事引導。如係遊覽性質。不如尊敬者。一概謝絕。 二、凡入內瞻禮之人。必須威儀嚴肅。恭敬虔誠。至佛像前。及印公儀像前。均應禮拜。以表誠敬。 三、瞻禮之人。須遵守下列各則。甲請勿高談笑謔。乙請勿涕唾。丙請勿吸煙。丁請勿攜手杖及不潔之物。 四、凡入堂者。必須脫去鞋子。換著拖鞋。方可入內瞻禮。 五、凡瞻禮時。對於遺物。請勿用手接觸。或移動。 六、六如有失禮及不願遵守前列各條者。請勿入堂。 企歸軒規約 八福田中。看病第一。世間諸苦。病苦為深。況忍土無安。更須厭捨。安養妙樂。亟應思龜。故當臥席呻吟。痛楚端資護慰。及至往生時節。促成尤仗助緣。此企歸軒之所由名。蓋欲資行者淨業之成就也。願主其事者。當念竛竮衲子。漂泊堪憐。病魔既苦來侵。湯藥何能自辦。護持若缺。康健難期。夫以如來大雄。尚示瞻病。忉利天帝。猶崇興福。願我同倫。誰能無病。應遵遺教。痛切矜憐。入軒思人命無常。促於呼吸。臨榻見色身幻化。迅若淨漚。趁茲一息尚存。萬緣放下。各自至心念佛。決志生西。爰訂規約條列於左。 一、軒內大寮房安輕病。小寮房安重病。俾便照應。不得紊亂。 二、病人衣被單薄。不足禦寒者。瞻病人應向庫房暫借。用畢速即送還。不得擱置或轉借。 三、軒內須隨時洒掃清淨。病人衣裳。宜隨時洗晒。藥餌須留心煎製。不可怠忽。四、輕病者須過二堂。不能過二堂者。瞻病人代取大眾飯菜。病重需粥者。瞻病人代辦。不能食大眾菜者。由瞻病人代取客菜。仍當量度病況。擇宜與之。不得濫與。反增其病。 五、病人所需醫藥及合用各物。瞻病人向庫房領取。須照價償值。確係貧乏者。由常住供給。因果可畏。各自懍惕。 六、若患病者多。瞻病人須稟白維那。派人襄助。 七、瞻病人。對于病人。莫嫌憎穢惡。莫違逆其意。以致增病。莫久離床榻。令有求不應。莫貪狡居心。故與作難。即病人煩瑣。亦勿起瞋厭。唯一心作福。莫貪病入酬謝。須知八福田中。看病第一。須踴躍盡職。 八、瞻病人對于病人。恆與善語。勿傳惡言。體貼入微。令無所憾。在臨終時。多有惡業現前。不能立志排除。特須方便。善巧誘腋令其念佛。並供佛像。語令瞻睹。俾其惺悟。求哀加被。如病人知見不正。信願不切。須稟請丈室。或首領執事。善言開導。令堅淨信。 九、輕病人宜靜住念佛。若不知保重。在外閒遊多事者罰。 十、病人入軒調養。若飲食已復原狀。即須出軒銷假。不得多延時日。庶免荒廢淨業。 十一、重病入軒。便應付托後事。放下萬緣。一心念佛。求願往生。不得貪生怕死。妄信藥餌。自違淨願。 十二、遇重病者。瞻病人須晝夜看護。不得擅離。若病入危境。即白執事。請人助念。直至脫離危境。或報盡命終乃已。 十三、病者命終。瞻病人稟白執事。由僧值商同維那。派人分班助念。始自和尚。乃至客僧。均須一一臨榻津送。 十四、助念諸師。不得與病者敘談世情。但以厭離娑婆。企歸安養。為之勸勉。若病者命終。尤須懇切助念。哀求佛慈加被。啟發亡者善根。神超淨域。自他兩利。 十五、無論何人。不得探摸亡者遺體。不得震撼亡者臥榻。恐識去未盡。有妨正念。經一晝夜。方准瞻病人探摸。俟全身冷透。始行沐浴。更衣裝龕。送窯。佛聲。乃止。待至七日舉行荼毘。 十六、亡者時值暑天。或臌脹病故。不能多延時間。於遺體冷透。即可裝龕。荼毘時間。亦可提前舉行。 十七、亡者遺物。在命終四小時後。由瞻病人白同僧值副寺知客。開列清單。檢存庫房。但在病榻上者。不得移動。須至沐浴裝龕之前二小時。方可檢收。荼毘後。犒勞瞻病人。再如法處分。福資亡者。蓮品增高。
念佛堂銘 淨土法門。難思難議。至圃至頓。三根普被。宿有善根。幸得遭遇。具足信願。勵行貞固。警爾昏沉。策爾散亂。唯精唯一。面目改換。生死怨讎。與他決戰。不怯不畏。經金百鍊。非求利養。非求名播。得覲彌陀。高登蓮座。
客堂銘 外應檀那。內調大眾。和光同塵。事理明洞。大小安排。任勞任怨。鑒別賢愚。時加獎勸。舉直錯枉。內外整肅。無愛無憎。虛懷若谷。守經達權。隨宜調度。常住增光。佛天呵護。
庫房銘 供養大眾。功逾泰嶽。應用物件。預為辦足。大小精粗。檢點準確。及時晒洗。勿霉勿毒。日夜關心。如護眼目。節儉使用。處處惜福。公平均派。令眾悅服。收支賬目。勤筆記錄。供給病僧。莫厭煩黷。酌量計價。恐寡積蓄。飲食隨眾。無私無曲。月終給算。當眾展讀。龍天較勘。守身如玉。既恐披毛。又怕帶角。寶壽生薑。不愧先覺。楊岐燈盞。懿行當學。身心雖勞。淨念相繼。高登上品。永離五濁。
大寮銘 雪峰飯頭。溈山典座。古德芳風。於今未墮。粒米寸薪。來自檀護。龍天洞鑒。細心照顧。鹹淡適宜。香軟清潤。供養為懷。調烹謹慎。不貪口腹。隨眾作務。粥飯三時。從無失誤。念切生死。堅強信願。運水搬柴。念佛億萬。堂內隨眾。堂外精進。紛若亂絲。依然靜鎮。故此行門。佛天所喜。求福則尊。造業則鄙。偏眾懈怠。三途之族。廉隅時煩。自得百福。福德圓滿。上品西逝。毋失善緣。各自勉勵。
齋堂銘 莖葉粒米。皆從施德。重如須彌。當知恩德。五觀三心。時刻記憶。計功多少。百千萬億。忖已德行。勤加鞭策。防心離過。節省珍惜。正事良藥。可增體力。為成道業。自強不息。食美無厭。腸胃窘迫。瞋恨惡味。咽下誰識。癡意綿綿。盡力痛格。一念單提。精進無敵。三昧圓成。高預蓮國。四恩總報。方不虛食。
雲水堂銘 負及擔簦。費盡心力。長途跋涉。威儀整飾。既到此間。暫作休息。賓主歷然。且供飲食。欲行即行。可南可北。欲住即住。莫生徨惑。憶昔善財。遍叩智識。五十三參。普賢大德。十大願王。導歸樂國。華藏海眾。俱效俱則。信願如同。莫嫌屈抑。二六時中。佛號頻憶。
浴室銘 山巍路遠。致其柴薪。瀹金燃火。效其勞勤。昧者不知。毫不深省。任意談笑。暄譁不靜。凡此暴褻。永宜自箴。洗心滌慮。日新又新。何以報德。莫忘洪名。綿密默持。三昧圓成。
企歸軒銘 四大不調。百骸欲散。命在呼吸。此身大難。誠懺宿業。切切悲歎。放下萬緣。誓登彼岸。旁有數師。輪流助念。歷歷明明。具足欣厭。爾亦密持。一心不亂。彌陀垂慈。光明燦爛。授手接引。毋驚毋憚。頃刻往生。萬眾褒讚。塵緣未盡。亦莫怠惰。一且霍然。仍修淨課。
普同塔銘 四眾幽靈。咸人普塔。往生西方。志同道合。仰爾大德。慈悲廣運。六時禮誦。唯誠唯敬。仗此功勳。彌陀早覲。速證無生。蓮華陣陣。復勸大德。三界火宅。老病相催。齒落髮白。光景無多。猶如風燭。欲出鹿勞。淨念純篤。一意西逝。信願堅勁。同預海會。莊嚴清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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